為確保本會的高效治理和公信力,保障基金會理事會有效運行,使理事更好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據《濟南市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章程》及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規則。
第一條 本會理事會由19名理事組成,理事每屆任期為 5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會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成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屆中理事辭職須經理事會議批準;
(五)理事的選舉、辭職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六)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三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推薦理事候選人;
3.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享有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權;
5.對本會的工作進行審議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6.具有為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二)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2.積極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會拓展募捐渠道;
3.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安排的工作;
4.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為將本基金會建設成公開、透明、高效率和高公信力的慈善機構,推動濟南市殘疾人事業發展工作。
第四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
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至少2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 1/3 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召開理事會會議,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六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
(五)批準基金會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六)決定基金會其他重大事項和終止事宜。
第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
會議記錄作為機構檔案保存,保管期限為長期。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八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九條 理事會會議可采用電視電話會議和通訊等方式進行。理事可通過授權委托或通訊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條 理事會授權理事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以下事項,并上報業務主管單位:
(一)本會日常工作的組織開展;
(二)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三)本會內設機構的設置和部門負責人的任免;
(四)大額資金撥付具體流程:由秘書處召開會議研究議題并達成一致,上報基金會理事長辦公會議(理事長辦公會議可采用線上、線下包括電視電話會議和通訊等方式進行)。
1.一次性支出資金2萬元以下,由執行部門填寫《濟南市殘疾人福利基金會審批表》,經財務部門及秘書處審核簽字,報會領導審批;
2.一次性支出資金超過2萬元,由執行部門填寫《濟南市殘疾人聯合會直屬單位特殊事項支出審批表》,經負責人審核簽字,報業務主管單位分管領導審批;
3.一次性支出資金5萬元以上的,除填寫《特殊事項支出審批表》,負責人審核,業務主管單位分管領導審批,還需經市殘聯黨組會(或市殘聯理事長辦公會)審議;
4.一次性支出資金10萬元(含)以上,需經理事長辦公會審議方可報業務主管單位分管領導審批,市殘聯黨組會(或市殘聯理事長辦公會)審議。
第十一條 理事會工作經費從基金會行政辦公經費中列支。理事履行職責所發生的辦公費、調研費、差旅費,經理事長審批后,在理事會經費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