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會的重要證書包括《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和《基金會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二、在申辦以下事宜和開展其他相關活動時可使用《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和《基金會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一)刻制印章;
(二)有關社會保險事宜;
(三)人事調動和工資管理事宜;
(四)開立銀行帳戶等;
(五)申辦收費項目及標準、收費許可證,購領收據、發票;
(六)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單位提交《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的其他事宜。
申辦以上事宜時須填寫物品使用登記簿,詳細寫明借用物品、借用人簽字,標明歸還日期,以待備查。
三、《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和《基金會公開募捐資格證書》須由專人保管,并放于安全、嚴密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