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印章管理工作,防止出現因印章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后果,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使用
(一)所有印章(包括領導名章)均指定專人保管,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用。
(二)黨支部印章、公章及法人名章由綜合部負責人保管;基金會財務專用章由財務人員保管。
(三)印章使用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除另有規定的,使用印章應填寫《印章使用審批單》,使用行政章,部室負責人簽字并報基金會負責人批準。使用基金會黨支部印章,須經黨支部書記批準,報綜合部登記。凡涉及人、財、物等重大問題需蓋章的,必須經基金會負責人批準,并做好登記,方可蓋印。
(四)使用印章時,印章管理人員要認真審閱用印材料的內容,并登記好使用的時間、事由、部室、批準用印人姓名、經辦人姓名、蓋章份數等。由印章保管員存檔,以被查考。
二、介紹(證明)信的使用
(一)開具介紹(證明)信須經部室負責人同意,由基金會負責人審批。
(二)原則上不開具空白介紹信,確因工作需要的,由部室負責人報基金會負責人批準,并予以登記,事后報告使用情況,未用的及時交回綜合部。
三、印信管理紀律
(一)各種印章及負責人名章要按照相關規定嚴格保管、存放、使用,印章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嚴守規章,并自覺接受監督。凡不符合手續和違反規定的,不予施印。
(二)任何人不得借工作之便,使用印信謀私,各部室負責人和基金會負責人對用印審批要嚴格把關,因印章管理人員管理不善造成責任后果的,由印章管理人員自負承擔;屬領導責任的,由領導承擔。
(三)公章一般不得帶出綜合部,如有特殊情況,確需帶印章外出,必須經基金會負責人批準,有保管員跟隨一同外出辦理。
(四)會簽文件需要印模時,要標注印模字樣,嚴格履行登記手續。
(五)印章應存放在牢固的抽屜內,加鎖嚴加保管。發現印章有異常情況或丟失時,應保護好現場,及時報告查處。
(六)印章保管人員因工作變動不再管理印章時,要及時辦理印章交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