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基金會車輛的使用和管理,合理利用資源,方便工作和提高辦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的使用
1.車輛的使用范圍
車輛主要用于保障基金會工作事務、外事接待任務和集體活動等公務活動用車。
2.車輛使用原則
(1)各種車輛的使用堅持統籌安排,合理調度,主次緩急,酌情處理。由綜合部按規定統一調度。
(2)會領導和各部室工作人員用車需提前與綜合部申請,綜合部根據工作需要和用車范圍給與合理安排調度。不允許個人直接調動出車。
3.車輛使用細則
(1)使用車輛需由申請人填寫《公務用車派車單》,真實準確填寫出車時間及事由,分別經出車駕駛人、部門負責人簽字、秘書處簽字后方可用車。
(2)綜合部專人負責車輛管理,出車駕駛人員需按要求填寫出車記錄及歸車時間。
二、車輛的管理
1.各種車輛的日常調度、使用、維修、油料配備等由綜合部統一負責,并嚴格遵守殘聯節假日期間封車要求與規定。
2.法定節假日期間及工作日沒有出車任務時,車輛停放單位車庫。
3.車輛有關驗證、年審、保險、安全教育事故處理等由車輛管理人員負責。
4.車管人員應定期對車輛進行保養和維修。駕駛人員應提出詳細維修計劃,填寫汽車報修單經車輛管理人員審核后,報部門負責人、秘書處、會領導審核批準。車輛大修需經會領導審批后實施。
5.車輛維修實行定點,駕駛人員憑汽車報修單到指定維修點維修。
6.車輛加油實行定點,駕駛人員持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因公出差或特殊情況,由領導批準后可持幣加油核實后報銷。
7.建立健全車輛管理規章制度,確保行車安全。車輛要嚴格按規定行車及停放,嚴禁所有人員公車私用,嚴禁擅自將公車開回家或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過夜,嚴防車輛被盜造成損失。
三、駕駛人員職責
1.愛護車輛,熟練駕駛技術,掌握汽車基本機械性能。有獨立排除一般故障的能力。
2.文明駕駛,遵守交通法規,嚴禁酒后駕駛。
3.加強車輛檢查、維護和保養,及時排除隱患,保證車輛安全正常運行。
4.保持車容整潔,保障車輛財產安全,應積極參加政治和業務學習,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5.駕駛人員嚴守保密制度,不傳是非。
四、汽車費用支出
1.汽車駕駛人員應認真如實填寫出車記錄,加油記錄做到真實、全面、完整。汽車費用報銷原始憑證要整理規范、粘貼整齊,不得涂改,誰經手,誰簽字,誰報銷。
2.汽車費用報銷經駕駛人員審核簽字后,由部門負責人、秘書處簽字審核,會領導簽字確認,財務部門核算報銷。
3.進行公務活動所發生的路、橋、停車等費用據實報銷。
4.需要購買車上用品(如工具、衛生清潔用品等)時,需填寫采購物品申請單經領導同意后購買合理使用,妥善保管。
5.車輛一般維護和更換小額零部件,駕駛人員需報車輛管理員同意后進行。
6、非特殊情況,汽車違章罰款不予報銷,由駕駛人員本人自理。
7.給他人使用開支的費用(駕駛員酒后駕駛)造成車輛損失發生的修理費用,由駕駛人員和當事人承擔,我會不予開支,并對其進行嚴肅處理。后果嚴重者追究其刑事或法律責任。
五、車輛維修保養
為確保行車安全,需進一步加強本單位車輛維修管理,統一車輛報修程序,具體規定如下:
1.車輛維修按照確保運行安全和厲行節約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
2.凡本單位的車輛進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不管金額大小必須由負責人(駕駛員)向綜合部提出具體項目清單;由綜合部根據提出的項目及實際情況開具汽車報修單,駕駛員、部門負責人、秘書處簽字確認,報會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進廠維修保養、購置零配件和車輛輔助用品。
3.車輛修理完畢,駕駛員驗收合格后,應對修理所用材料進行核對,查驗是否更換配件,必要時,還應將調換的配件交綜合部核對。并在所用材料、工時費等驗車單上簽字確認。
六、附則
1.因私自出車、外借車,私自在外停車以及違反交通法規等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丟失或交通事故的,后果自負,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由駕駛人員自理。
2.違反車輛維修、加油規定的,產生費用由駕駛人員自理。
3.駕駛人員違反規定,經批評教育不改正的,聘用人員予以警告,或予以辭退。
4.本制度由濟南市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綜合部負責解釋并監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