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基金會重大事項請示和報告工作,確保基金會理事會能及時準確地掌握并妥善處置重大事項,避免工作失誤,特建立基金會重大事項請示和報告制度。
第一條 濟南市殘疾人福利基金會重大事項應當請示報告的部門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濟南市殘疾人聯合會。
第二條 基金會應當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1.按照要求及時貫徹落實政府及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重要部署及會議精神的情況。
2.召開理事會及換屆會議工作情況。
3.面向社會舉行大型公益活動(義賣、義演、義展)及新聞發布會等。
4.修改章程,變更登記。
5.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增補或罷免理事,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
6.設立或撤銷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7.學術交流、組團外出考察,參加重要培訓會務活動。
8.年度工作總結及工作要點、年度收支預算及執行情況,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階段性任務完成情況。
9.決定本基金會的分立、合并和終止。
10.業務主管單位、登記機關及上級部門督察、檢查、驗收、調研基金會工作。
11.基金會職責范圍內發生的社會治安案件或應急突發事件的。
12.涉及基金會工作的重要事項決策及“三重一大”情況。
13.其他日常監督管理中應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三條 報告程序和時限
1.重大事項報告由各部門負責人提出,向秘書處報告。理事長辦公會通過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2.重大事項報告一般采用書面形式,緊急情況可口頭 報告,事后再補書面報告。報告要求及時、準確、全面,報告重大事項的時間、地點、詳細情況,調查核實情況,應對措施,處理結果及后續事項。
3. 遇突發事件、緊急情況等,各部門負責人可直接向 主要領導匯報。
4. 凡需事先請示和報告的重大事項,須報山東省民政廳、濟南市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第四條 紀律與監督
1.基金會領導對下級報告的重要事項,屬自身職責范圍的要及時答復或處理,自身難以決斷的,要及時上報,因自身答復不及時或處理不當或應上報而沒上報的,造成后果必須追究當事人責任。
2.報告對象必須及時按要求如實報告,并嚴格按批復意見辦理,辦結后將辦理情況向基金會領導寫出書面匯報。未按要求報告或未按批復意見辦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3.對一些影響基金會全局的突發事件,各部室或當事人無論什么原因,沒有及時上報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必須追究當事人和部室負責人的責任。
4.重大事項請示和報告情況,由綜合部負責督辦,并按有關要求及時上報。
第五條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執行,由基金會秘書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