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濟南市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的決策行為,提高防范決策風險及水平,建立有效的保障與監督體系,確保基金會依法依規行善、安全健康發展,結合基金會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應遵循以下原則:
(—)科學決策原則。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以科學的制度、科學的方法進行決策,凡涉及重大事項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由基金會秘書處提出建議,黨支部會議集體討論、做出決定。經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報市殘聯黨組研究批準。
(二)民主決策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在決策前和決策過程中,廣泛聽取公眾意見,正確行使權力,有效防范決策風險增強決策民主性,對決策內容要各抒己見,集思廣益,形成集中的決策意見,決策全過程。
(三)依法決策原則。遵循國家法律法規、黨內規章制度及基金會章程等相關規定,依法建立健全決策程序,確定決策事項,行使決策權力,保證各項決策合法合規。
(四)公開決策原則。決策“三重一大”事項,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事項外,其他決策事項、決策依據、決策結果等都應向社會公開,切實保證公眾對決策事項的知情權,方便公眾監督,提高基金會的公信力。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內容
第三條 “三重一大”主要內容包括:重大事項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的使用。
第四條 重大事項決策包括:
(一)貫徹落實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上級部門重要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意見、重要會議、重要文件精神貫徹落實的事項。
(二)以基金會名義向市殘聯黨組和登記管理機關請示或報告的重大問題或重要工作。
(三)提請基金會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審議的重要事項,基金會各部門重大問題的請示或報告。
(四)基金會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的重要事項,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的重要事項。
(五)基金會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預算決算、項目執行情況公示等重大管理事項。
(六)基金會員工績效考核、薪酬待遇、社會保險等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七)員工年度考核及獎懲、榮譽表彰推選等工作。
(八)基金會內設機構調整,包括部門設置、崗位設置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人事管理與監督等重大事項。
(九)基金會重大責任事故、突發事件、重大違紀事項的處理。
(十)單價在2萬元以上、一次性采購5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的添置購置。
(十一)其他有較大影響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重要人事任免包括:
(一)基金會中層干部及其他員工的推薦、任免、聘用、管理、考核、獎懲等事項。
(二)需報送上級機關審批的重要人事事項。
(三)基金會兼職和聘用工作人員等事項。
第六條 重大項目安排包括:
(一)基金會支持開展的基礎建設項目和自身建設項
目,辦公地址修繕改造項目的安排。
(二)基金會開展的資助金額5萬元以上的公益項目。
(三)涉及募捐活動開展和募捐活動的安排。
(四)年度重大活動的開展,重大投資計劃、投資項目的安排。
(五)其他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項目安排。
第七條 大額資金的使用包括:
(一)年度預算和全年支出預算及其安排。
(二)基金會合作項目的資金安排使用計劃。
(三)向理事會提交的資產保值增值計劃。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機制、規則及程序
第八條 集體決策機制,基金會“三重一大”事項按照《濟南市殘疾人福利基金會會議制度》,由秘書處提出建議,通過黨支部會議討論決定,經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審議上報市殘聯黨組報批。
第九條 集體決策規則:
(一)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除緊急情況外,凡屬職責范圍內的“三重一大”事項,都應根據理事長辦公會、理事會職責分工,分別提交理事會會議、理事長辦公會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特殊情況決策后,在隨后召開的理事會會議、理事長辦公會上予以確認,重要事項應及時向市殘聯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二)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充分發揮會議成員的集體智慧,有效保證會議成員正確行使職責。
(三)堅持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注重調查研究、尊重客觀規律,廣泛聽取意見,自覺接受本會監事會和黨支部的監督,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確保決策貼近實際、符合殘疾人福利事業發展的規律。
第十條 重大事項決策程序:
(一)相關事項負責人初步提出需要討論研究的方案。
(二)方案明確后,部門負責人進行初步審核,經分管副秘書長批準后,呈報秘書長。
(三)秘書長審閱后,根據事項性質和輕重緩急程度,列入決策計劃。
(四)秘書處研究形成初步意見后,經黨支部會議集體討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形成決策意見通過后,報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審議,上報市殘聯報批。
第十一條 重要人事任免決策程序:
嚴格按照《濟南市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章程》《濟南市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人事管理制度》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重要項目安排決策程序:
(一)重要項目安排由相關項目負責人根據前期調研、論證結果,初步提出項目方案。
(二)方案明確后,部門負責人進行初審,經分管副秘書長批準后,呈報秘書長;
(三)秘書長審閱后,根據事項性質和輕重緩急程度,列入決策計劃;
(四)秘書處研究形成初步意見后,經黨支部會議集體討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形成決策意見通過后,報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審議,上報市殘聯報批。
第十三條 大額度資金使用決策程序:
(一)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資金申請意見。
(二)由部門負責人、財務人員、分管副秘書長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初步審核,審核通過后呈報秘書長。
(三)秘書長審閱后,根據事項性質和輕重緩急程度,列入決策計劃。
(四)秘書處研究形成初步意見后,經黨支部會議集體討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形成決策意見通過后,報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審議,上報市殘聯報批。
第四章 決策實施與監督
第十四條 “三重一大”決策事項的實施按照崗位職責,由相關部門、人員負責實施工作,落實情況及時向基金會秘書處、黨支部會議報告。經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審議,報市殘聯。
第十五條 基金會各部門根據職責權限,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并提出糾正建議。
第十六條 黨支部會議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決策,個別成員對決策事項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直至向上級反映,但不得影響所決定事項的執行,不得公開發表與會議決定相反的意見。如所決策事項被上級否決時,按上級意見處理。
第十七條 決策事項需傳達的,應及時傳達到有關范圍。對不宜公開和一定范圍內傳達的事項,包括列席會議人員在內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或擴大傳達范圍。
第十八條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應作為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基金會黨支部成員民主生活會、述職報告的重要內容和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事項,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在適當范圍內公開。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責任追究主要依據本人職責范圍,明確集體責任、個人責任,明確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
第二十條 如決策違規、失誤、拒不執行集體決策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給國家、捐贈人、受益人、單位、員工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根據事實、性質、情節,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責任追究。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基金會秘書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