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濟南市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公益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升基金會社會公信力和資金募集的使用效力,促進殘疾人福利事業和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基金會相關規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基金會開展公益項目,須符合“弘揚人道主義,動員社會力量,募集殘疾人福利基金,發展殘疾人事業,改善殘疾人生存狀況促進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宗旨,且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公益項目相關規章制度。
第二條 基金會監管的公益項目范圍包括以基金會名義開展或合作開展的各類公益項目,重點指“集福泉城系列”下的愛心項目及涉及資金和物資的公益項目。
第三條 基金會公益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在理事會和監事會的領導下實施。
第二章 監管原則
第四條 公開透明。嚴格管理,確保每一個公益項目公開、透明,接受基金會內部、愛心單位及愛心人士和媒體社會的監督。
第五條 注重效率。切實有效地做好公益項目的可行性分析、審核、報批,簽訂捐贈協議,項目中期檢查、項目完結回訪等方面工作。
第六條 提高公信力。做好公益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是保持基金會良好信譽和提高公信力的有效途徑。
第三章 監管內容
第七條 監管內容主要集中在程序監管、效果評估、廉政監督等三個方面。
(一)程序監管。基金會公益項目的監管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與分析、審核、報批、中期項目檢查、終期項目總結等環節。
(二)效果評估。通過開展公益項目監管工作,評價項目效果,保障項目物資全額發放到受助者手中,針對上報受助人員名單進行跟蹤、回訪。
(三)廉政監督。項目執行過程中,須加強廉政建設,杜絕不作為、亂作為、貪污、腐敗等現象。
第四章 監管的組織形式
第八條 公益項目監管的組織形式為:
在理事會和監事會領導下,成立公益項目的監管工作領導小組,對基金會所開展的所有公益項目進行監管指導并負責進行具體監管工作;邀請第三方評審機構對公益項目中物資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章 監管程序
第九條 基金會開展公益項目的監管程序主要包括:項目立項、中期檢查與調整、項目結項與評價等三個階段。
第十條 項目立項。基金會與捐贈方溝通洽談,確定捐贈意向,簽訂捐贈協議,根據捐贈方意愿或根據救助需求及資金狀況,對相關人群進行項目需求調查,制定公益項目實施方案,確定項目預算。
第十一條 中期檢查與調整。基金會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中期檢查,對不符合項目要求的,基金會有權提出針對性的限期整改意見,如受助方仍未取得明顯改善的,基金會有權在通知受助方后單方終止此合作項目。
第十二條 項目結項與評價。基金會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終期檢查,并進行項目實施總結。項目完成,受助單位將救助表格和項目執行總結交基金會審核、歸檔。項目全程接受社會監督,反饋意見按照信息管理要求收集和處理。基金會工作人員自覺接受監督,對救助工作過程進行自查,不斷改進救助措施,完善救助項目,提高救助工作質量,指導后續公益項目的開展。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基金會秘書處負責解釋。